福建工程学院科研经费
采购货物/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货物或服务(以下简称“科研经费采购”)的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的《关于进一步简化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36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包括“科研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采购项目”。
“科研仪器设备”指使用财政性“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的,且纳入《福建省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的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医疗设备等。清单由福建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动态调整。
“其他科研采购项目”指“科研仪器设备”之外的科研用货物或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含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科建设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福建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科研〔2017〕2号)及《福建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科研〔2017〕3号)规定执行。
学科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拨付和我校列入计划的用于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分级放权、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的“放管服”相结合方式,开展科研经费采购管理工作。
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采购分为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两种组织方式。
第六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包括20万元以下科研仪器设备)的具体采购方式为:
1.一次性采购预算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采购经办人可直接采购,但须优先到网上超市或大卖场或大型购物网站采购,即直接采购方式。
2.一次性采购预算额度在2万元(含)~10万元(不含)(科研仪器设备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使用科研快速采购方式。
科研快速采购方式的程序:二级单位经办人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原则须三家以上),在福建工程学院政府采购平台、耗材采购管理平台上备案;项目组集体研究,在被询价的供应商中以性价比最高或价格最低来确定成交供应商,说明确认理由,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在二级单位网站、资产处网站及校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结果确认函》,按校内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在“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上备案。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采购项目【含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须集中到资产管理处进行招标采购。其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金额起点为20万元(含)以上。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主要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委托代理机构可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指定方式。具体采购方式为:
1.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其他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政府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的,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或时间急迫,且在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申购单位可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网上超市等)。
拟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时,申购单位要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政府采购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和会议纪要(应充分描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校招标工作组严格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3.政府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科研仪器设备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或时间急迫,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申购单位可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可采用学校自行组织校内招标方式采购。
4.购买政府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1万元以下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需填写《福建工程学院计算机、办公设备申购表》,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进行购买。若所询价格低于网上超市上同款设备价格,经审批,也可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直接采购。
第八条 采购定制货物(或服务)项目:项目组采购10万元以下定制货物(或服务),可按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在当年财政年度,全校该品目(品目编码最末级)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累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定制货物项目可签署3年以下(含)服务期的合同。
第九条 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权、PCT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可使用科研简易采购程序:
1.学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1~3家服务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名录”),签署3年以下(含)服务期的合同,确定好名录内各供货商的服务期限、各类服务的价格和总金额。
2.项目组采购此类服务项目,在当年财政年度,全校该品目(品目编码最末级)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累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科研处、资产处审核后,可自行选择供货商名录内的供货商进行采购。
3.项目组采购10万元以下此类服务项目,若所询供货商价格不高于名录内所有供货商的价格,在科研处审核后,可按非招标方式选择该供货商进行采购。
第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在学校规定的出版社出版学术性著作且总经费在30万以内(含)的,按《福建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经费采购实行采购指标管理模式。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中的所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全校“同一品目”采购金额(品目编码最末级,如出版服务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同一个财政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科研仪器设备为200万元,其他项目为100万元)。
项目组应及时提交采购预算,学校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品目登记和对非招标方式采购进行审批,已提交预算或采购计划的项目优先。对全校范围内在同一个财政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总金额已超规定总额的品目,项目组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等待同一个财政年度内以符合规定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预算管理及其他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填报下年度的科研经费采购预算,经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报科研处(或学科办);科研处(或学科办)初审后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编报上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管理。
年度采购预算是各单位实施采购活动的依据,资产管理处将优先受理在预算范围内的采购申请。若各单位需采购预算之外的货物和服务,须申请追加采购预算,并经福建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应采购本国产品。若因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产品的,免予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不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产品的,由各项目组自行组织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需报送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十四条 凡申请购置单台(套)30万以上(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贵重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程序为:
1.各项目组须先落实经费来源,方可组织可行性论证工作。
2.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须有从事仪器设备相关技术的校外正高职称专家3人或5人参加。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可行性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形成意见,全体专家签名。
3.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经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报送审批。
4.如果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备,要详细说明不能通过共享手段达到实验目的的充分理由。
5.仪器设备购置立项后,由资产管理处凭设备购置立项文件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推荐和选择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填写《福建工程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由经费负责人和科研处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最新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第一期)
2.福建工程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
3.福建工程学院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