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明2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福建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批各学院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评委会设组长一人,由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在各学院设立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委会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计财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构成。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主要由各学院分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及若干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委员及评审小组成员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委会申请回避;
(三)不得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者有关信息资料必须与各学院提交的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明细表中的信息一致。
(七)在校期问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必须位于本专业前40%,上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综合三等奖学金(含)以上奖项。
第九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二)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初,学工处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下达各学院,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生规模及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本学院实际,对各年级和专业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章评审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和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的审定,评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
(一)宣传发动:每学年开学,各学院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名额,遵循奖励标准和条件,依据学生的专业综合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
(三)学院申报:拟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规范填写《_/_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审批情况表》,以纸质档和电子档(电子档只要求初审名单表)两种方式同时报学工处审核。
(四)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报评委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公布表彰: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审定后,由省教育厅、财政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省教育厅审定结果,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时各学院填写《_/_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费用发放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获奖学生取消奖励荣誉,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十九条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期问,若违反学校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