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者:环境学院学工办发布时间:2022-05-09浏览次数:2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文件有关精神,结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批各院系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  评委会设组长一人,由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在各院系设立评审小组,负责院系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委会委员由学工处、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计财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构成。各院系成立评审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主要由各院系分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及若干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委员及评审小组成员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委会申请回避;

(三)不得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都必须位于前10%。上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综合一等奖学金(含)以上奖项。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工处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下达各院系,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院系学生规模及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本院系实际,对各年级和专业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和学校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的审定,评审办公室(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  宣传发动:每学年开学,各院系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  院系初审:各院系评审小组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名额,遵循奖励标准和条件,依据学生的条件拟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

(三)  院系申报:拟定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经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规范填写《_/_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审批情况表》,以纸质档和电子档(电子档只要求初审名单表)两种方式同时报学工处审核。

(四)  学校审核:学工处汇总各院系推荐名单,报评委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  公布表彰: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学校根据教育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审批结果,学工处组织各院系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_/_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费用发放表》上签字,汇总后交计财处办理发放。同时,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获奖学生取消奖励荣誉,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十八条  在享受国家奖学金期间,若违反学校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奖学金及证书。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