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榕高校大学生异地就医结算规定

发布者:环境学院学工办发布时间:2023-02-06浏览次数:202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9172号),现将在榕高校大学生异地就医规定如下:

一、异地就医结算条件:

1、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在生源地发生医疗费用时,限住院费用,并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大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统筹区外的,应通过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到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大学生在国外或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及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制无法在福州市本级就医的,需转诊转院往医保统筹区外上级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转诊院前须携带《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及就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到市医保中心备案,《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必须由福州市三级甲等或专科医院主管医师及科主任填写,医院保办盖章。

二、异地就医结算所须材料:

1、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

2、在榕高校大学生异地住院审批表(非假期)(以上第2及第3点须提供此表)

(注:以上两份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整,学校审批意见也应填写完整并加盖学校公章)

3、《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身份核对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医院公章)(所有异地住院须提供此表)

4《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加盖医院公章)(以上第3点须提供此表)

   5、住院发票原件 (加盖医院公章)     

   6、住院费用总清单 (加盖医院公章)

   7、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加盖医院公章)

    8、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