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潘江滨发布时间:2021-01-26浏览次数:116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 7号)、福建省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的具体构成

    “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缓交学费、 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校内贷款、政府助学金和社会资助等方面。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将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其它项目作为辅助手段。

    (一)助学贷款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为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由国家指定的经办银行承办。助学贷款的规定依据《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勤工助学的规定依据《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三)减免、缓交学费的规定依据《福建工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及缓交办法》执行。

    (四)临时困难补助的规定依据《福建工程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五)奖学金的规定依据《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六)国家助学金的规定依据上级有关精神及学校的有关要求执行。

(七)社会资助的规定依据各项社会资助执行协议书执行。

    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中各资助项目间的联系。

    (一)减免、缓交学费主要面向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全体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主要作为临时性、应急性资助手段;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勤工助学面向全校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获得资助后,应首先偿还贷款或欠费。

    (三)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者,酌情减少其资助款项直至取消其受助资金。

    (四)所有申请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原则上需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