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张喜姗发布时间:2019-04-01浏览次数:14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夯实我院基层党建工作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和《福建工程学院二级单位党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在本学院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学院党委会的领导。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学院党委会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本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讨论制订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研究决定本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反腐倡廉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保密工作、团学工作和离退休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五)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规划、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和基层党支部的考核、奖惩。

(六)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对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工作。

(七)研究讨论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八)研究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及转正事宜。

(九)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研究决定党内帮扶、评优、奖励和处分等工作。

(十一)研究讨论学院教代会工作,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讨论本学院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

(十三)其它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五条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应正确区分学院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二级单位党委会议。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七条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建议的基础上确定。

(一)对于会议拟讨论的重要议题,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院党政办党务主任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学院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院党委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分为通报类、决策类和酝酿讨论类。通报类议题主要由汇报人介绍或告知重要事项的情况或结果,不需会议讨论,一般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决策类议题指需由党委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议题,这类议题必须事先进行沟通协商,提出决策的建议方案,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一般时间控制在20分钟内;酝酿讨论类议题指事关重大,可能需要充分讨论方可形成决议的,时间可安排在30-60分钟内。

第九条学院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委员的院党政办党务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书记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条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个人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会议由一般由院党政办党务主任记录,记录要准确、规范,并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四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会讨论议题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会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将争议情况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决议事项,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传达到本学院全体党员。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会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章决定或决议落实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校党委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党政办公室党务主任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