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者:张喜姗发布时间:2019-04-01浏览次数:146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福建省委实施细则,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校党委《关于健全和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不属于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范围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2.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党委纪检委员等。

学院非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委员、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党政办负责人和团委书记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商定,其他列席人员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秘书,各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等。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时间(日期)相对固定。如遇特殊情况由院长与党委书记商议后可临时召开。

4.根据党务、政务不同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分别主持。

5.学院安排专人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记录本。会议记录应包含时间与地点、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做到准确、规范;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及时存档,必要时上报学校。

6.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须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沟通和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二、议事范围

7.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2)贯彻实施学校党委关于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决议、决定,加强学院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3)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5)招生就业工作重要事项;

6)教学、科研及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机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奖励惩处、评优评先和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重要事项;

8)人才培养、引进和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9)年度经费预决算,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方面重要事项;

10)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1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

8.会议议题一般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分为通报类、决策类和酝酿讨论类。通报类议题主要由汇报人介绍或告知重要事项的情况或结果,不需会议讨论,一般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决策类议题指需由院党政领导讨论作出决定的议题,这类议题必须事先进行沟通协商,提出决策的建议方案,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一般时间控制在20分钟内;酝酿讨论类议题指事关重大,可能需要充分讨论方可形成决议的,时间可安排在30-60分钟内。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9.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由党政办公室准备好会议材料,并在会议前将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10.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11.需要通过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

12.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四、议事纪律

13.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

15.党政联席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明确的决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16.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17.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18.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督促落实

19.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

20.落实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21.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会议成员。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还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全院教职工或学生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22.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需向上级报告的事项原则上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署。

六、健全沟通机制

23.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之间既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4.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话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25.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的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党委书记提出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26.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教代会及群团组织作用。要健全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专业发展、师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等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