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学校各类各级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和人文社科基地等,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发挥平台的科研主体作用,提升我校科研整体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 号)、《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闽科基〔2016〕8号)、《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闽社科规办〔2014〕13号)、《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闽教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实行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布局、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平台实行分类管理,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市科技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平台(以下简称为校级以上平台)的核心工作任务是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学校立项建设的平台(以下简称为校级平台)的核心工作任务是加强内涵建设,尽快升格为校级以上平台。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则按照其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以下简称科研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做好全校平台的建设规划,制订平台的管理制度。
2.组织校级以上平台的申报并协助验收评估工作。
3.组织校级平台的立项、验收、考核工作。
4.审核各级平台的建设规划、经费使用情况。
5.督促检查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6.促进平台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科技资源的共享。
7.协调解决平台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平台所在二级学院(部)主要职责
对平台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对平台建设的硬件条件、人员配备、后勤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对平台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管。
第七条 平台主任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平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财务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建立促进平台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
2.负责聘任常务工作负责人、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3.负责成立平台的学术委员会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平台的科研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与技术合作等,并对外开展科技服务。
5.组织和接受在校学生实习实训。
6.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设。
7.向科研处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平台建设与运行情况,定期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以及第二年的工作计划。
8.配合做好有关科技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接受科研处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评估、考核。
第八条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跨学院的可以多设置1~2名副主任。
第九条平台应设常务工作负责人(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和秘书岗位,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并报科研处备案。省科技厅立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社科联立项的省人文社科基地及更高级别的重点平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向学校申请配置专职科研秘书岗位。
第十条平台管理委员会
平台管理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研究方向带头人和秘书等组成。
1.平台主任聘任。校级平台主任经遴选后,由学院推荐报科研处同意后聘任。校级以上平台主任经遴选后,由学校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聘任。为保证平台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上平台原主任推荐者优先。为落实和发挥平台所依托学院的科研责任主体作用,学院可提议重新遴选平台主任。
2.平台主任任职条件。校级以上平台主任原则上应是我校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知名教授(教授、教授级高工、研究员等正高职称人员),校级平台主任原则上应是我校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高级职称专家。平台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年在校科研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3.副主任和秘书由主任提名,经平台学术委员会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统称学术委员会)是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一般由国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11人(单数),其中校级以上平台的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2。校级以上平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外校专家担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平台主任推荐、学校聘任,任期为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1/3。
(三)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
1.审议平台的建设目标、规划、任务和研究方向。
2.审议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
3.审批合作开放基金项目。
(四)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平台成员
1.平台成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访问学者、研究生等,平台成员的调整经平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聘任,并根据需要或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报科研处备案。
2.平台成员的重复率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如上级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同一研究人员(国家级人才除外)原则上不能兼任三个以上平台成员,同一研究工作和成果不能用于两个以上平台的考核(例如:1篇SCI一区论文计算科研分200分,可以各100分用于A、B两个平台的考核)。
第四章 科 研 管 理
第十三条平台应充分发挥其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本领域优秀研究成果。其中: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应加强以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和国家基金项目为代表的基础理论研究;工程中心等平台应加强可转化为生产力的应用技术研究;人文社科基地等平台应多为地方政府献计献策,提供建设性咨询报告。
第十四条平台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要基地,应积极鼓励、支持和吸纳校内外科研人员加入平台开展科研工作。由学校推荐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及校内科研项目,原则上需由相关领域的平台认真组织研讨并排序推荐。
第十五条平台应积极开展科研组织工作,营造学校的科研氛围,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各平台原则上每年应作为牵头单位组织10次以上(含)面向全校师生开放的学术活动,鼓励利用非工作时间,并提前将活动内容的电子文档报送科研处公开发布,吸引更多的校内外科研人员共同参与平台的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合作开放基金工作;对独立组织存在困难的,需提前向科研处申请,由科研处在校科研发展基金中统一组织实施。
1.平台提前提出合作开放基金协助申请,科研处审核后提请学校在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中增列科研平台合作开放基金专项预算。
2.根据学校核准的预算,平台提出合作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等材料,科研处审核后在科研处和平台网站公开发布。
3.平台学术委员会评审合作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遴选拟资助项目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公示后立项支持。
4.平台组织实施合作开放基金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结题材料报送科研处审核。
第十七条平台应重视学术道德和规范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平台的考核工作包括季度报告、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等,原则上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进行评价,平台考核结果与运行费和科研工作量计算等挂钩。其中,校级以上平台的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九条 校级以上平台获立项建设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的,平台的科研工作量计算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对上级主管部门未定期组织考核但通过学校相应标准年度考核的,可参照该方法予以计算科研工作量;上级主管部门未定期组织考核,且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或考核未通过的,该平台暂停运行费、科研工作量和科研场地等条件支持;因故被上级主管部门取消的,该平台自然取消。
第二十条 校级平台作为培育申报校级以上平台的项目,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第一个周期内通过学校年度考核的,平台的科研工作量计算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校级平台升格为校级以上平台、或两个建设周期后依然未升格为校级以上平台的,该平台自然取消。校级平台年度考核优良的将优先推荐申报校级以上平台。
第二十一条考核原则
平台考核原则主要结合成果导向和过程管理。
1.成果导向主要考核平台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标准、项目、获奖、咨询报告等,需每季度提交成果报表,科研分计算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2.过程管理主要考核平台的科研组织工作,包括学术研讨组织、项目申报推荐、学术新闻报道等,需每季度提交科研活动组织报表,科研分计算按照“附录1: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平台学术活动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根据平台性质分类确定,对本办法尚未列入或具有特殊任务的平台,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逐步补充完善。
表1 各类科研平台考核标准
平台类型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备注 |
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平台,2011协同创新中心等省级平台及以上平台 | ≥1000分 | ≥800分 | ≥600分 | 其中学术活动分最低要求50分,最高计100分 |
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等市厅级平台 | ≥800分 | ≥600分 | ≥400分 | 其中学术活动分最低要求50分,最高计100分 |
校级平台 | ≥500分 | ≥400分 | ≥300分 | 其中学术活动分最低要求50分,最高计100分 |
第二十三条 成果认定
1.可署名平台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必须署名平台名称或在特定位置如资助项目备注、致谢等处注明由平台或平台推荐申报的项目资助。
2.不方便署名平台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项目、获奖等,平台成员应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其中,对要求由平台推荐申报的项目,要求平台是该项目的推荐单位。
3.平台的研究成果每季度应及时归入季度报告提交科研处,其中无保密要求的研究成果,平台应及时在平台网站对外发布,促进平台的对外交流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术活动认定
1.平台组织的学术研讨活动需提前向科研处报备,科研处根据实际需求公开发布学术活动安排。对已正式发布的学术研讨活动原则上不能改期。对效果良好的学术研讨,鼓励提供学术新闻报道。
2.平台推荐申报的项目,平台需组织至少一次以上的学术研讨,并从项目的研究价值和可完成性等方面提供切实的推荐意见和推荐排序。如出现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将与平台的项目推荐名额和平台考核成绩等挂钩。
第二十五条 其他工作认定
1.平台应加强网站建设和对外宣传,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交流研讨等活动,重要学术活动或成果进展应及时提供报道材料。学术新闻报道指被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对外发布、或被国内外主流媒体转载的相关报道。
2.平台其他需认定的工作应纳入季度报告,并及时向科研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认定材料,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考核且正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平台,可以聘请财务专员协助平台的科研人员完成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工作。财务专员的科研工作量参照《福建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予以补贴,主要由平台的年度科研总经费确定,原则上年度进校科研总经费1050万的为50分,50100万的为100分,100200万的为150分,200万以上的为200分,由项目组和学校各补贴50%(社科类平台财务专员科研工作量补贴的进校科研总经费要求可酌情降低为1025万、2550万、50100万和100万以上)。
第二十七条平台的日常管理与财务报销等工作由平台统筹安排,对工作成效良好的常务工作负责人、秘书和财务专员,相关科研分的分配应予优先安排。
第六章 平 台 经 费
第二十八条平台获得立项建设后,在建设期内,学校根据实际需求给予重点投入。建设期满后平台应尽快实现自我发展;实际运行效果良好且确实需要经费支持的,学校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和实际的经费需求适当补贴运行费。
第二十九条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平台建设费和运行费等资金的使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学校下拨的运行费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资金,可开支范围为:平台的日常办公费,平台成员(含合作开放基金的项目组成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或外出调研的交流费用,校外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讲座费、差旅费,图书报刊资料购置费、论文与专著版面费、知识产权费等。
第三十条平台主任每年应向科研处提交运行费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划拨到平台账户使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完的运行费将由学校收回重新统筹安排。平台主任如不能保证每周到平台工作半天以上的,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常务工作负责人履行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由科研处统一安排经费、且由平台与科研处共同组织管理的合作开放基金项目,其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校外人员,经费负责人为参与该项目的校内老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平台的命名规则遵循相应的管理办法。如: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福建工程学院)”,英文名称为“FuJian Key Laboratory of ×× (Fuj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命名统一命名为“福建工程学院××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 Fuj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三十三条 校级以上平台通过验收后,可根据上级批复文件刻制平台印章。
第三十四条《福建工程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闽工院科〔2012〕3号)同时废止,《福建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闽工院科〔2014〕1号)、《关于专项资金中用于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的设备购买变更的通知》(校科研〔2016〕5号)中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录1: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平台学术活动认定标准
学术活动认定主要为更好地发挥平台的科研主体作用,改进学校科研氛围、汇聚科研人才、提高科研项目申报质量、提升科研成果水平、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对本办法尚未列入或具有特殊价值的学术活动,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逐步补充完善。为提升学术活动质量,加分项不受每月最高分和考核的学术活动最高分限制。
表2 科研平台学术活动认定标准
学术活动类型 | 科研分 | 备注 |
学术研讨 | 每次计3分,利用业余时间每次加2分,参加人数超过20人加1分,获学术新闻报道加1分。 | 需提前1天以上报科研处,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每月最高20分,改期一次扣1分。 |
学术新闻报道 | 学校采纳计2分,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主流新闻媒体刊发(转载)计5分,《科技日报》、新浪网等核心媒体刊发(转载)计10分。 | 最高20分。 |
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 | 参加1次计2分。 | 最高计10分,无故缺席1次扣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