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04浏览次数:472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5年4月13日

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进程,规范教师出国留学选拔程序及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1.坚持“确保重点、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出国留学必须服务于学校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

   2.坚持以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为主线,优先选派省级重点学科、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优先选派专业负责人和教学团队带头人。

   3.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原则,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理。

   二、组织管理教师出国留学相关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人事处职责:公布出国留学信息;审核派遣计划和出国留学申请材料;初步拟定派遣人选;出具派遣函;与申请人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工资待遇管理;提供对外联系所需的身份、工资证明;组织外语培训;出国留学人员的在外管理。

   2.国际交流处职责:指导申请人办理出国手续;开展出国留人员行前教育;协助教师联系出国留学单位。

   3.组织部职责:负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审事项。

   4.计财处职责:按相关规定收取或退还保证金,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所需费用等。

   5.科研处职责:负责出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的审核及管理。

   6.保卫处职责: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三、留学类别本办法中的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派出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进修和访学等达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出国留学分四个类别:

1.国家公派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的出国留学或其它政府间交换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

2.地方公派指由福建省地方政府资助的出国留学。

3.学校公派指由学校或项目经费提供资助的出国留学。4.自费留学指个人自筹留学经费,学校保留公职的攻读学位或研修的出国留学。四、基本条件申请出国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选拔条件和要求须根据具体申请项目的选派办法执行。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身心健康。2.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3.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在研项目。

4.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其中,国家和福建省公派留学人员分别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学校公派留学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申请国家公派或地方公派留学人员的年龄按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6.原则上在校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已有6个月及以上经历的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回校工作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有一次6个月及以上国内进修培训或3-6个月短期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原则上应回校工作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五、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博士后:留学期限为3-24个月;

4.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期限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

六、选派程序1.国家公派、地方公派和学校公派

(1)人事处公布出国留学信息;

(2)个人申请,单位推荐;

(3)专家评议;

(4)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初选;

(5)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6)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办理出国手续。

2.自费留学个人联系国外接受单位,在收到国外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后,可向学校提出出国留学申请。审批手续如下: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出国留学审批表,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起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2)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纳入学校出国留学选派计划统一管理。

3.处级及以上干部出国留学还须经过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七、管理与考核

(一)出国前管理

1.被确定为国家公派、地方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留学的人员,原则上要到国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或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研修。导师原则上要在所在国本学科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学术水平。

2.国家公派和地方公派的出国留学项目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和自费留学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能出国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被取消留学资格者,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3.经批准但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出国手续而自行出国者,取消派出资格,按照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4.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学院(部门)须确定其出国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

5.留学人员出国前,须填写《出国留学派出情况登记表》,并与学校签订《教职工进修培训协议书》。6.学校公派及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前需向学校缴纳保证金:3个月至6个月20000元/人,6个月至1年40000元/人,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10000元/人/年。出国人员按期回校报到并考核合格后,保证金退还本人。

(二)留学期间管理

1.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人事处和所在学院(部门)保持联络,定期(一般每3个月一次)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在外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成果,原则上应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

2.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研修所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3.留学回国前,要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导师或研修机构签署课题(学术)鉴定。

4.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并出具相应证明,否则学校不予承认。

(三)回国后管理与考核

1.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在10天内到人事处及所在单位报到,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出国留学考核表》,并提交护照和有关研修成绩证明;所在学院(部门)安排留学回国人员做学术报告,对留学人员进行留学效益跟踪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人事处备案。出国留学人员按期回国但未办理报到等手续的,视为出国未归;如未能按计划完成规定的研修计划或考核不合格,将由本人全额承担学校资助的费用。

2.留学半年以上人员在回国后2年内须接受留学效益跟踪评估,填写《出国留学效益评估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留学效益评估为合格;满足2项及以上,留学效益评估为良好。留学效益评估指标条件如下:

(1)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或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论文被SCI、EI、SSCI检索。

(2)回国以后新主讲一门双语教学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3)牵头组织1-2次学校与其留学单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4)为我校其他老师联系到其留学单位访学。

(四)留学延期与审批1.留学期满后,留学人员应按时回校工作。对确因工作和学习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可在批准期满前3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申请只限一次,但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及留学国别,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延长期间在国外的一切费用自理。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所在派出学院(部门)签注意见、人事处审批后向申请人复函。国家公派和地方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分别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执行。2.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出国留学人员,从超过规定期限的下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逾期3个月以上,不再保留公职,出国保证金不予退还,涉及工资待遇等事宜按照违约处理。

(五)服务期与违约处罚由学校资助,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正常的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7年;参加短期进修或担任访问学者等人员回国后,应在正常的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3年。凡服务期未满,本人提出调离学校者,应按协议向学校交纳违约赔偿金。

八、工资待遇

1.经批准公派留学的人员,留学期间学校只发放基本工资。

2.经批准自费留学的人员,留学期间暂停所有工资及待遇,在学成回国后续签聘用合同的,补发基本工资。经批准自费出国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回校工作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和科研启动费。

3.留学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暂停发放基本工资,待其回校报到后补发。

4.按期完成学业回校的留学人员(含经批准后同意延长并按期回国人员,下同)在国外留学期间视同年度工作考核合格。

5.按期完成学业回校的留学人员,留学时间作为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对待,但在留学期间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晋级标准,待回校工作后再予兑现。

九、回国休假及出国探亲

1.对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在3年以上的教师,满2年(其间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享受回国休假待遇。

2.公派留学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校内的配偶允许利用寒、暑假期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公派留学人员,坚决杜绝“游学”、“只访不学”、“携配偶和子女一同游学”等现象的发生。

十、留学费用

(一)外语培训费用1.经批准公派留学人员的外语培训费用先自行支付,待通过外语水平考试后再报销培训费(仅限一次)和往返交通费(按硬卧票价),培训所需资料费及住宿费自理。2.经批准参加留学人员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其考务费由学校支付。通过自学外语达到出国标准并出国者,学校将给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3.凡通过出国外语水平考试的人员,在外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须至少申请一次出国留学项目,否则须全额退返所报销的培训费和交通费。

(二)留学期间费用

1.国家公派和地方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分别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学校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参照国家标准,其费用由学校、个人双方共同承担。除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人员外,其余人员只可报销一次往返国际旅费。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均由出国人员本人自理。

4.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以及国内旅费等费用由个人自理。

十一、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赴港澳台留学人员参照本方法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