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闽教科〔2012〕79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科〔2013〕47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2015年我省将开展第二批 “2011协同创新中心”推荐申报、评审和建设工作,并认定10个左右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推荐申报工作遵循“2011计划”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能力,具备重大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前期培育成效明显的协同创新中心,并按照“数量从严、质量从优”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限额申报的方式。
二、申报数量
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等每所高校申报数不超过2项,其它每所高校不超过1项。2013年批准培育的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如再次申报,占上述限定指标。
三、申报要求
(一)培育组建是协同创新中心推荐申报工作的必要前提,
是评审认定的核心与重点内容。各高校要抓紧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建工作,细化和完善组建方案,推动和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在培育过程中发现并解决协同创新的重大问题。前期培育的力度与成效是评审认定的主要因素。
(二)培育组建方案的制定应从实际出发,切实围绕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的重大需求,认真分析当前在解决重大需求中的突出问题和瓶颈,阐明开展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方案的整体思路。
(三)培育组建协同创新中心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和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分析科学前沿的发展趋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凝练协同创新方向时要体现出战略性和前瞻性。要根据需求、目标等确定适合的协同创新类型;根据方向和任务需求充分汇聚各方资源;结合目标和任务要求,结合当前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全面考虑各项改革之间的有效衔接。
(四)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推荐应建立在高校、地方或行业企业切实支持和实质性培育的基础上,原则上应由一所高校牵头,主要参与单位要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充分体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和分工协同,积极承担具体任务,发挥实质性作用。参与单位数量不限,但不支持临时凑数和拼盘。鼓励高校积极参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作为参与高校不受数量限制。
(五)各高校要坚持从严从优的要求,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申报条件和标准,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系统评估和择优遴选,宁缺勿滥。不得盲目申报、弄虚作假、劳民伤财、搞不正之风。
(六)“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格式(试行)”可直接从教育部科技司网站(www.dost.moe.edu.cn)下载,申报评审认定的高校须按照要求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如实反映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的真实情况,并尽可能详尽地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在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实际需求和“2011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要求,合理地提出所需经费支持。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请各牵头高校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